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务处已将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明细计算完毕(不含校外取得的各类收入),请各位教师登陆财务处网站个人综合服务平台中查询,并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数据填报方法见附件2。
各位教工也可用如下计算公式进行校验:
应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额: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后,但未减除费用标准(中国籍雇员为3500元/月;外籍雇员4800元/月)的余额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应发工资总额-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免税项目合计,是指纳税人免税收入部分的合计金额。 免税项目合计 = 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其它免税所得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法规定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实际捐赠额。)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不征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30%
若对校验结果存在疑问,可咨询财务处基金科(电话84708881)。另,我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务必按时按期自行报送纳税资料。
报送截至日期: 2018年3月30日
报送地点:高新园区地税局凌水地税所(大有恬园406路车站斜对面“地方税务”)。如有需要代为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请将填写完毕后的申报表于3月29日前送至财务处基金科(主楼西侧楼108室)。
税务咨询电话: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